近日,澄江法院顺利执结一批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在春节前将16万余元执行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
原告杨某某等28名农民工与被告余某、昆明卷世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8案,双方当事人在澄江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由余某于2019年10月30日前分别支付杨某某等28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16万余元,杨某某等人放弃对昆明卷世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余某仅向杨某某等人支付部分劳动报酬,对剩余款项迟迟不予履行,导致部分农民工采取堵路等过激方式影响澄江县涉民生工程的施工。春节前夕,杨某某等人向澄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余某同时担任昆明卷世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澄江县交通运输局尚有应拨付的工程款,经多方协调,澄江法院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余某应支付28名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数额内提取工程款16万余元至澄江法院,并及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将执行款兑付到杨某某等28名农民工手中,让他们安心过一个春节。
201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也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依法保障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打击拒不支付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依据。澄江法院作为澄江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单位,将继续发挥审判、执行的职能作用,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所有执行措施,确保农民工劳有所获。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构成犯罪标准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供稿:马俊东
编辑:代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