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澄江法院依法对马跃忠、冯志强等8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及同案其他6名被告人寻衅滋事、非法制造爆炸物等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因处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案件宣判采取在被告人羁押地进行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跃忠、冯志强曾因实施犯罪行为被多次判刑,在社会上积累了一定的恶名,两人于2013年结识后,互为依托,先后纠集刑释人员杜山珊、杨家财、张宇、赵俊秋及冯志强同乡王斌、李响等人,逐渐形成以马跃忠、冯志强为纠集者,杜山珊、杨家财、张宇、赵俊秋、王斌、李响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自2013年以来,在澄江县、华宁县境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时,相关被告人还实施了故意伤害、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储存爆炸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违法犯罪活动。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14名被告人(认定恶势力团伙成员8人)涉及的10项罪名、20起犯罪事实、1起违法事实,法院在准确查明事实、依法适用法律、严格推敲证据的基础上,依法认定19起犯罪事实、1起违法事实;依法对1起指控犯罪事实不予认定;依法认定恶势力团伙成员8人,一般犯罪人员6人。综合认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具有的量刑情节,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对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马跃忠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另一名纠集者冯志强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其余6名团伙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1年零6个月不等的刑罚;对其余6名非恶势力团伙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8个月不等的刑罚;判令被告人冯志强等相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董某某、李某、李某某相应经济损失;对涉案赃物、赃款、违禁物品、违法所得等作出责令退赔、没收上缴国库或没收销毁等处理。
宣判后,被告人马跃忠、冯志强、赵俊秋表示将提起上诉,其余被告人大多服判。
供稿:张永兵、包广良
编辑:代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