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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法院六项措施积极化解群体性民事纠纷
2020-02-25 11:14:41

自2016年以来,澄江法院审理的群体性民事纠纷案件数量明显增多,从偶发性逐步演化为常态化的趋势,且主要集中在涉及被告为某某房地产公司租赁及商品房销售合同202件,被告某某宾馆民间借贷纠纷96件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82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90件等群体性案件。这些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呈现矛盾容易激化、上访隐患较深、处理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高、诉讼原因复杂和诉求的多样化的特点。针对这些案件,澄江法院采取六项措施积极加以化解。

一是把握原则,为处理群体性案件明确大体方向。在处理群体性民事纠纷案件时,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对案件事实作全面具体分析,从法律效果的角度来把握社会效果,既要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忽视法律调整的个案妥当性与权衡合理性,也要避免曲解适用法律,一味迁就当事人或为了息事宁人而有法不依或错误适法。合理预见依法判决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情况,努力寻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契合点。

二是健全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审理机制。建立立案、审判快速通道,及时、优先办理,防止纠纷激化。选派专人负责此类案件,及时发现和疏导其中的争议焦点和不稳定因素,并将法治宣传贯穿在立案、审理和执行的整个过程。

三是坚持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基本做法。由于群体性纠纷案件当事人诉求的多元化,单纯的判决不仅可能遇到于法无据的尴尬,还可能起到激化矛盾的负作用,因此应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此类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在调解前,充分调动有利于调解的各种因素,积极促进调解进程;在调解过程中,注重调解方式方法,尽可能实现案结事了。

四是建立预警机制。对群体性案件注意观察和分析,增强前瞻性。及时预防和排查不稳定因素,对存在当事人情绪不稳定、多处投诉、层层上访等情况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五是延伸审判职能,提出司法建议。在审理群体性纠纷案件中,应当特别注重审判职能的延伸服务功能,加强判后的司法建议工作,为相关部门规范行为提出法律意见,从源头上消除产生纠纷的因素。

六是构建群体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加强法院与案件所涉及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相互协调。建立联动的、立体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借鉴行政机关在化解群体性纠纷中的经验,提高化解群体性纠纷的能力。

供稿:马利亚

编辑:代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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