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澄江法院经审理,依法对王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抚仙湖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抚仙湖水域电鱼类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有力震慑。

澄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抚仙湖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鱼,被警方当场拦获,并现场查获所捕渔获草鱼、鲤鱼、鲈鱼、鲫鱼、乌鱼、鲶鱼共43条46.4公斤,价值经认定为2742.55元。经启动生态补偿机制评估,需生态修复费用41130元用于购买抚仙湖特有鱼类鱼苗(体长>6cm)进行人工增殖放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据此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承担在抚仙湖水域增殖放流41130元的抚仙湖特有鱼类鱼苗的生态修复义务。
经合议庭合议,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判处杨某某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判令王某某、杨某某等人共同购买价值41130元人民币的抚仙湖特有鱼类鱼苗在抚仙湖水域增殖放流。王某某、杨某某等人已于庭审前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履行了增殖放流义务。


此案是澄江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在抚仙湖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公益诉讼机制适用上,实现了从以往的“判罪、罚费”到兼顾“恢复、治理”的递进,将生态环境保护不仅体现在“治罪”上,更并重在“治理”上。下一步,澄江法院将始终聚焦抚仙湖水生态系统保护,秉持“靠水更要护水”的理念,以更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抚仙湖水流域生态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