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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法院审结首例共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2025-02-13 11:59:43

2月8日,澄江法院依法审结杨某、胡某某共同危险驾驶犯罪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驾驶人杨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机动车管理人暨副驾驶同行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案系澄江法院审结的首例认定驾驶人、副驾驶同行人(车辆管理人)共同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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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25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胡某某共同饮酒后,杨某邀约胡某某到市区玩耍,胡某某明知杨某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抱有自己不驾驶就没事的侥幸心理,仍然将自己实际管理的机动车交由杨某驾驶,并坐在副驾驶同行及放任杨某至高速公路上驾驶,后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被民警查获。经提取二人血样送检,杨某静脉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60.74mg/100mL,胡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1.67mg/100mL。
澄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杨某与其共同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仍然将自己实际管理的机动车交由杨某驾驶,坐在副驾驶同行并放任杨某至高速公路上驾驶,属于为杨某危险驾驶提供工具、制造条件的共犯,也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共同危险驾驶犯罪中,二人不区分主从犯,同时,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二人均应从重处理,杨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不适用缓刑。
本案具有典型意义,作为车辆实际管理人、所有人,需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至理名言,不得将车辆出借给饮酒人员驾驶,不得教唆、强令饮酒人员驾驶是铁律,否则就会像本案一样,明知醉酒仍借车,同“醉”又同“罪”。
                                                (汪武英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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