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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危爆物品严厉打击危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2013-11-05 16:46:20

  为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危爆物品的违法犯罪线索,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危爆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氰化钠、氰化金钾、硝酸汞、铊、三氧化砷等剧毒化学品,氯酸钾、硝酸、硝酸钾、硝化纤维素、过氧化氢、乌洛托品、硫磺、高锰酸钾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各类危险化学品。

二、 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严禁邮寄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上述危爆物品;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和具有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严禁生产、储存、经营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四、 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危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危爆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五、 违法犯罪人员有揭发他人涉及危爆物品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及危爆物品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 凡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疑似危爆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危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及危爆物品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窝藏、包庇涉及危爆物品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3年9月21日

编辑:史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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