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祖传老宅一朝失 检察助力达夙愿
2022-09-08 18:09:50
李某清系玉溪市峨山县某镇村民,多年来一直居住祖宅,祖宅是其和母亲李刘氏在1970年峨山大地震后重建的房屋,1990年8月峨山县《关于清理土地和个人房屋现状调查登记表》载明:其与其母李刘氏是该宗宅基地的权利人,二人各占份额50%。因其一生未生育子女,晚年生活无依无靠,其大哥、大姐及其子女自愿放弃老宅继承权,留给其居住。2020年下半年的一天,峨山县外村公民杜某忽然要求其腾房,声称长居贵州的其弟李某德已将该房屋卖给他。经查证,2009年3月,李某德向峨山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了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并于2020年12月将房屋卖给了杜某。 2021年1月,92岁高龄的李某清走上了诉讼维权之路,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峨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李某德的土地使用权证。当李某清的代理人李某英向峨山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登记时,峨山县自然资源局告知其,李某德的土地使用权证已经被撤销,但因产权不清,目前暂时无法办理登记手续。2021年9月20日,李某清向峨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要求监督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峨山县人民检察院了解案情后,发现该案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交织,除行政诉讼外,李某清还提起了民事诉讼,需待民事诉讼审理结束后才能开展监督。2022年5月25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涉案房屋归李某清所有,由李某清补偿李某德房屋折价款26570元。鉴于此,峨山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启动监督程序,开展行政争议化解。经过向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指出问题,释明法律,县自然资源局承诺会尽快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2022年6月底,代理人李某英向检察机关反映,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过程中,因原证登记的是李某清和李刘氏两人共有,缴纳税款的程序设置是需要提供原证所有人的身份证,因李刘氏于1992年初死亡,生前又没有办过身份证,无法提供,导致税务机关办理缴税手续受阻,款未缴清则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也难以办理。无奈之下,李某英再次申请检察监督。

2022年,时年93岁的李某清已长期住院卧床,拿到赖以养老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已成为其最后的心愿。自李某清申请检察监督后,为了帮助老人圆梦,峨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先后8次到县自然资源局协商,4次走访峨山县公安局及双江镇派出所,3次与峨山县税务局负责人、办税人员交流。对影响制约办证的问题,承办检察官指出,税务机关应充分考虑当事人无法提供身份证这一历史遗留原因,本身并无过错,无法办理完税手续是因税务程序设置导致,建议税务机关协调解决。峨山县税务局听取检察机关建议后,高度重视,层报省级税务机关。云南省税务局专门开辟特殊通道,为其办理了完税手续,2022年7月18日,其顺利拿到了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至此,一个长达13年错误登记终得纠正,一件涉及民事行政诉讼争议的案件得到有效化解,盘桓于老人心中的心结终于解开。(来源:峨山人民检察院)
编辑:峨山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