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今年以来,峨山县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案情也越趋复杂多样,给法院审判、执行等一系列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为更好地处理此类纠纷,及时化解出现的各种问题,防止社会矛盾及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滋生,峨山县人民法院结合审理中的民间借贷案件,对其特点进行分析总结,并针对今后做好审理工作提出建议、对策。
经分析,峨山法院认为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标的额巨大,往往具有高额利息,且呈现出隐蔽化的特征。经统计,已审理的案件中标的额多在数十万元以上,最高的达到了数百万元。案件中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利息的,通常都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甚至是四倍利率、月息2分(即年利率24%)、日息2角等高额利息。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率不予保护。因此,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当事人为规避这一法律规制,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或者将利息转化为借款本金等隐蔽做法,而不是单独列明利息的计算方式,这给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进行裁判带来难度。
二是借贷周期短。在已审理的案件中,多为短期周转借贷,借贷期限都较短,大部分为半年以下,甚至有的仅为几天。借贷资金也多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工程、扩大再生产等生产经营活动或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过桥资金等。
三是涉案主体为多个原告同一被告的情况明显。因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条件限制多,致使一些经营者遇到困难时,往往不惜选择高利息在民间筹措资金,于是同一被告向多名原告借款的串案明显增多。这种系列案往往社会影响面较大、传导性强,易呈现集中爆发态势。
四是出现涉案主体不相符的现象。部分案件存在借款协议的当事人与提交的欠条或者收款明细当事人不一致的现象,即实际借款人与欠条载明的借款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往往在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未履行清偿义务时,实际借款人会基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但却无法提供除了借条之外的证据予以证实自己是实际的出资人。
针对民间借贷案件所呈现的特点,峨山法院认为在审理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严格依法审查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首先审查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形式上、内容上是否符合法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对有可能涉及隐蔽化高利贷、赌债等金融违法行为的,要仔细对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大标的出借人资金来源、给付方式等细节进行调查,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条简单下判,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二是对当事人加强诚信教育和风险意识教育。借贷人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审判结果应让缺乏诚信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让守信的当事人得到法律褒奖,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针对部分出借人只关注高额利息的投机暴富心理,应进行普法教育宣传,通过邀请社会各界旁听庭审,或者对一些典型真实案例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避免产生纠纷,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另外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针对民间借贷出现的新特点,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有效、联动办案机制。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双方约定高额的利息,但到期后却因种种原因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这时出借人往往会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比如使用武力威胁借款人还钱、拘禁借款人、哄抢借款人的合法财产等违法行为,这时社会不稳定因素,违法犯罪案件就会随之攀升。因此,在审查此类案件合法性时,若发现存在暴力恐吓、非法拘禁及抢夺他人合法财产等行为时,承办人应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核实后,再依法作出裁判。(徐加云)
编辑:史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