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峨山法院分析认为基层法院机构设置存在如下问题:一、机构设置不健全。很多基层法院机构设置不健全。一是没有专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对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目前许多基层法院还未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难以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有效的教育、培训、管理、考核等,影响和制约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没有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庭。新《刑诉法》对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设专章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但由于各种原因很多基层法院没有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不利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部分基层法院没有研究室、监察室等机构,不利于相关工作的开展和工作的上下衔接。二、机构名称不规范。从全省法院系统来看,有的内设机构在不同的州市法院有不同的名称,甚至在同一州市不同的基层法院机构名称也不相同,有失严肃性。如:负责行政装备管理的部门,称司法行政管理局、司法行政管理科、司法行政装备处、行政装备处等等不一;书记员管理部门,有的法院为书记员管理局,有的为书记员管理处,也有的称为书记员管理办公室等;政工部门,有的法院为政工科、有的法院为政治处等。三、机构规格不统一。多数基层法院明确政治处、纪检组、执行局、派出中心法庭为正科级,其他部门为副科级;而有的基层法院未明确内设机构规格,或者虽然明确但未得到有效落实;也有的基层法院除明确政治处、纪检组、执行局为正科级以外,还明确刑庭、民一庭、民二庭等主要审判业务部门为正科级。
针对所存在的问题,峨山法院建议:一是完善机构设置。由上级人民法院商请上级党委机构编制部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基层法院应当设立的内设机构。明确基层法院应当设立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监察室、研究室、少年庭等内设机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基层法院机构设置,便于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二是规范机构名称。根据全省基层法院部分内设机构名称不统一的问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基层法院内设机构名称,下发基层法院严格规范的内设机构名称。三是统一机构规格。针对全省基层法院内设机构规格不统一的问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商请党委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统一全省基层法院内设机构的规格。(张发)
编辑:史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