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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法院反映财产刑执行率低并提出解决建议
2013-10-23 11:03:32

  本网讯 财产刑虽属刑罚中的附加刑,但财产刑是否正确、全面、及时执行,直接影响司法权威、法制尊严、刑罚功能发挥,对国库收入也有一定的影响。在当前的司法活动中,财产刑实际执行率低的现象较为突出,应引起重视。如以峨山法院为例,2010年判处财产刑218.05万元,实际执行38.29万元,实际执行率17.56%;2011年判处财产刑107.35万元,实际执行27.11万元,实际执行率25.2%;2012年判处财产刑49.99万元,实际执行35.88万元,实际执行率71.77%;2013年1-6月判处财产刑21.35万元,实际执行5.75万元,实际执行率26.93%;2010年至2013年6月判处财产刑共计396.74万元,实际执行107.03万元,实际执行率26.97%。

  峨山法院对提升财产刑实际执行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健全完善财产刑执行法律,修改完善财产刑法律制度设计,规范执行主体,丰富执行方法,细化执行措施;二是加强法院与财政部门的协调沟通,权衡财经纪律与保障刑罚执行利弊,变通方式;三是加强法院内部考核,单列财产刑的执行考核,增强办案、财产刑执行人员的责任心;四是内外联动,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等相关部门统一认识,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的查控,对于未执行或未全额执行财产刑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在现有规定的执行上从严把握;五是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集中开展清理财产刑执行活动,并建立罪犯财产刑执行终结制度。(柏为良)

  编辑:史桦

编辑:史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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