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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法院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并提出对策
2013-10-23 11:24:42

  本网讯 近三年峨山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基本情况为2011年共收20件,结案方式为全案执结7件,全案执结率35%,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3件;2012年共收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6件,结案方式为司法救助3件、法定终结1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件,无一件自动履行案件;2013年截止8月30日共收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23件,结案方式为自动履行4件、强制执行2件、和解执结1件、委托执行1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件,尚有10件案件正在执行当中。经对比,发现相对于一般民事案件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度更大,大部分案件都无法全案执结,标的到位率较低,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峨山法院分析认为,刑附民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是被执行人大部分都在监狱服刑,犯罪前大多刚满18岁,无经济收入来源,对执行标的确无履行能力;二是很大一部分被执行人属生活在城郊结合部或边远农村的闲散人员或辍学学生,犯罪前未独立生活,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是被执行人普遍认为自己已经在监狱服刑,就不想再承担民事责任,抵触情绪较大;四是因被执行人多次违法违纪,家属已对被执行人丧失信心,即便家属有履行能力,也不愿意代为履行,法院又不能对其家属采取强制措施,虽多次做家属工作但效果甚微,造成案件难以执行;五是在侦查、公诉阶段,公安、检察机关没有按相关规定对涉诉刑附民案件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导致有的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六是部分被告人在法院未对其量刑前,为了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得到从轻处罚的机会,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时尽量满足被害人提出的要求,但一旦对其作出量刑时,认为没有达到其预期效果,就拒绝履行义务。

  为此,峨山法院提出如下对策:

  一是把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形成长效机制。根据《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无执行条件的涉诉执行案件中生活确有困难的权利人先行给予司法救助,以保证其正常生活不受影响。同时,还可以执结部分案件。

  二是在刑法执行过程中,首先,严格执行《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将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作为罪犯减刑条件之一的实施意见》。罪犯全额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后,在正常减刑幅度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最高可多减刑6个月,部分履行的,按比例可放宽减刑幅度1-5个月。其次,严格执行云南省高院、省检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发的《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对被害人一方有其他补偿并取得谅解的,可视为有悔罪表现,减刑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即限制减刑)。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对被害人一方有其他补偿并取得谅解的,当次减刑时可以多减一至三个月,……。”的规定。通过对以上两项规定的落实,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从而提高案件执结率。

  三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罪犯及其家属进行政策法律释明,对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对被害人一方有其他补偿并取得谅解的,在量刑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就民事赔偿部分尽量做到案结事了。

  四是在侦查、公诉、审判、执行各阶段,加大对被告人(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力度,穷尽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人的权益,从而减轻执行压力。(温荣红 周娟)

  编辑:史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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