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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县公安局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及管制刀具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2014-06-26 10:30:23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依法收缴流散于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违禁品,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枪支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钢珠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和砒霜、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以及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二、 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走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三、 违反上述规定的,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管制刀具上交公安机关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四、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五、 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从严惩处。

七、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八、举报电话:1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峨山县公安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编辑: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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