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大龙潭各雪村村民李某的继父因年老体弱,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但李某因家庭困难近几年来很少关心、看望老人,老人无奈之下向大龙潭司法所提出申请,要求李某履行赡养义务。
工作人员通过情理法的结合讲述了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不因其是养子女或亲生子女有所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以及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该法新增了“常回家看看”等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最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 李某每年给老人大米300斤,并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交付;
2、 老人煮饭用的柴也由李某负责供给;
3、 如老人生病20元以下的医药费由老人自理,20元以上的由李某负责医治;
4、 老人由李某养老送终。
近几年,因不赡养老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农村呈上升趋势,我们应该运用法律手段遏制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多发的势头,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营造农村良好的法制环境。(县司法局)
编辑:史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