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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维权 少年重返校园
2013-10-31 17:59:51

  本网讯 近日,峨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一名在校学生出庭辩护,法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这名少年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使这名少年重新回到学校读书。

  王某是一名正在读高中的学生,去年12月的一天晚上,他和一名女同学在广场玩。这时,一辆摩托车来到他们身边停下,下来一男子和这名女生讲了一会话,男子叫他俩一起去KTV包房唱歌。王某不知对方是真心还是假意也跟着去了,在包房里大家一起唱歌喝瓶酒。骑摩托车的男子来到王某的身边,说几句话就用啤酒瓶朝王某的头部打了一下。王某晕倒在包房的沙发上,过了一会,王某醒了出来到包厢外打电话给他的同村朋友,说自己被人打了叫他过来一下。王某的同村朋友叫着一个伴来到王某所在的包房外,正好骑摩托车男子也走出包房,王某跟朋友说了几句,走到骑摩托车男子身边用拳头打了骑摩托车男子几下,接着同村朋友带来的小伴出手用砖头打了骑摩托车男子头部一下,之后三人走了。骑摩托车男子被打倒在地,被他的几位朋友送回到一家旅社睡下,第三天该男子头痛难忍,先后到县医院、市医院手术救治。经鉴定该男子的伤达到重伤,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王某等三人移送检察院向县法院起诉。王某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他的父母没有为他聘请辩护律师,法院依法为其指定辩护,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出庭为王某 辩护。辩护律师根据王某的实际情况,向法庭提出王某还是一名在校学生,这次犯罪是初犯、偶犯,受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王某具有自愿认罪等法定和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对王某适用缓刑更利于对他的改造。合议庭经过合议,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判决无意见,王某又重新回到了学校读书。(县司法局)

  编辑:史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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