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被告人普继光系中共党员,原任峨山县岔河乡河外村委会路口组组长、岔河乡河外村委会村委委员、河外村委会团总支书记,当了9年村民小组组长,结果却因贪污26000元财政资金做煤炭生意而坐上了被告席。8月29日,峨山法院 “阳光司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普继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所扣押赃款返还峨山县岔河乡河外村委会路口村民小组。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庭审中被告人普继光既表示无异议,同时又以自己无贪污公款的主观故意,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为自己辩护。
经审理查明,一、2000年3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普继光担任峨山县岔河乡河外村委会路口村民小组组长,2007年至今任峨山县岔河乡河外村委会委员。2008年8月,被告人普继光利用担任河外村委会委员、路口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以提取“备用金”的形式,将县财政拨付给路口组用于修缮老年人活动室的财政优抚资金10000元和科技培训的财政资金5000元占为己有;二、2008年初,峨山县岔河乡河外村委会实施“革命老区标准化扶贫工程和整村推进工程”,县财政拨付路口组用于修缮民事房资金11000元。2009年5月,被告人普继光利用担任峨山县岔河乡河外村委会委员、路口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将该资金占为己有;三、被告人普继光向峨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赃款11000元,向峨山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15000元。
峨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普继光在时任峨山县岔河乡河外村委会路口村民小组组长、岔河乡河外村民委员会委员期间,利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本村民小组优抚、扶贫等资金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财政、扶贫等部门下拨的用于岔河乡河外村委会路口村民小组修缮民事房扶贫资金11000元、修缮老年人活动室优抚资金10000元以及科技培训财政专项资金5000元,共计人民币 26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普继光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普继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普继光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普继光提出其属初犯、认罪悔罪、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与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其提出无贪污故意、其行为应按职务侵占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被告人普继光贪污的26000元中,11000元属扶贫资金、10000元属优抚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六)项即“犯罪分子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役等特定款物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普继光不予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本案实际,峨山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庭审前,被告人普继光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宣判后,峨山法院对其做出了逮捕决定,并交由峨山县公安局执行。
为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扩大法制宣传教育面,结合防腐倡廉和廉政建设的实际需要,峨山法院邀请和组织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双江街道办事处、小街街道办事处以及岔河乡部分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共计40余人旁听了庭审。合议庭还结合案件实际和该案的警示教育意义作了判后答疑、以案说法,为被告人和旁听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谭世明)
编辑:史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