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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法院深入农村播撒司法“阳光”
2013-10-23 15:40:54

  本网讯 9月26日,冒着绵绵细雨,峨山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来到该县小街街道办事处石邑村委会审理了一起农妇因农事用火导致的失火案件,以失火罪当庭对被告人普兰芬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0日6时许,被告人普兰芬在峨山彝族自治县小街街道办事处石邑村委会黑白坎组“香烟老倌塘子”(地名)自家地里浇水,后用打火机点火焚烧地里的两堆杂草,因被告人普兰芬未能处理好焚烧的火堆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共3613.2亩,折合240.88公顷。为此,列举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相关书证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普兰芬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定罪量刑。

  被告人普兰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峨山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峨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普兰芬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40.88公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普兰芬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同时认为,被告人普兰芬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峨山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宣判后,审判长柏为良和人民陪审员方国富结合该案,从失火罪的构成要件、近年来峨山法院审理的失火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案件给人的警示等方面做了判后答疑和以案释法。被告人普兰芬当庭表示不上诉。

  当天的庭审,小街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主任、石邑村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以及峨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峨山县森林公安局、小街林业站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共计72人参加了旁听,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5人。

  据悉,为继续开展和深化“阳光司法”活动,进一步落实在普法和依法治理中“法律六进”的要求,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今年以来,峨山法院刑事审判庭此前已先后深入该县富良棚乡石板村委会和化念镇化念社区马鹿塘村民小组分别巡回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和二起盗伐林木案件、一起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案件。(谭世明)

  编辑:史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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