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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法院对被告人李宝星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3-10-23 15:57:24

  本网讯 近日,峨山法院对被告人李宝星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宝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2日02时24分许,被告人李宝星驾驶鲁QW682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7Q73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峨山沿昆磨高速公路驶往景洪,03时许,其所驾车因制动功能下降导致车辆速度失控并起火燃烧,当车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K141+500处时,驶入道路西侧的自救匝道内,造成乘车人文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李宝星受轻伤,车辆及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玉溪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宝星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宝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宝星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结合被告人李宝星具有坦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峨山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施林荣)

  编辑:史桦

编辑:史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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