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村官”本应带领群众走勤劳致富之路,可分别作为峨山县小街街道办事处石邑社区普家仓居民小组组长、党支部书记和居民代表的李长富、普存有和袁桂英却因一时的贪念,因为虚报面积冒领征地补偿费而坐到了被告席上。峨山法院继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长富、普存有、袁桂英贪污一案后,于10月11日作出宣判,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长富、普存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袁桂英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因云南翔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数控机床铸件项目建设用地需要,以水田类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每亩补助人民币90000元;青苗补偿费水田类每亩补助人民币2500元、菜地类每亩补助人民币3500元的标准,由峨山县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征收峨山县小街街道办事处石邑社区普家仓居民小组的土地23.128亩。普家仓居民小组于2012年5月中旬成立“翔展项目”征地领导小组,被告人李长富时任小组组长、被告人普存有时任小组党支部书记兼任会计、被告人袁桂英作为小组居民代表均为领导小组成员。三被告人在协助小街街道办事处、玉溪研和工业园区峨山双小片区管理委员会从事“翔展项目”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过程中,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谋后采用虚增征地面积、冒领征地补偿费的方式,非法将征地补偿费人民币55530元共同占为已有。其中,李长富冒领人民币18000元,普存有冒领人民币19800元,袁桂英冒领人民币17730元。
峨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长富在任峨山县小街街道办事处石邑社区普家仓居民小组组长、被告人普存有在任党支部书记兼任会计、被告人袁桂英作为居民代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人民币5553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长富、普存有、袁桂英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贪污征地款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长富、普存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袁桂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长富、普存有、袁桂英在司法机关未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长富、普存有、袁桂英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予以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打击刑事犯罪,峨山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三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谭世明)
编辑:史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