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峨山法院自2010年起至2013年10月12日共审理“村官”职务犯罪案件4件6人,其中,2011年2件2人,2013年截止10月12日已审理2件4人。这些案件均系村(居)民小组长等“村官”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时及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侵占公款的案件。该类案件近四年来从案件数、犯罪人数、犯罪金额都有不断上升趋势。峨山法院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村官”抵御“诱惑”的能力不足。西部大开发后,国家加大对农村的扶贫力度,各种项目资金不断增加,面对各种项目资金,受自身素质的影响,加之大多没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职责所在,认为待遇低事务多,付出与报酬不对等,“村官”抵御“诱惑”的能力不足。
二是监督缺失导致“村官”职务犯罪案件增多。虽然各村(居)民委员会都设有监督委员会,但监督委员会职能作用的发挥不尽理想。存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不到,监督委员会不便监督,村民不愿或不敢监督的“真空地带”。
三是“村官”的程序意识不强。由于国家对基础建设的扩建,政府统一征收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后,“村官”及其村民代表等相关人员在管理征地款的过程中,未按政策及相关程序办事,导致出现虚报征用土地面积,冒领征地款的事件。
对“村官”职务犯罪案件增多的现象,峨山法院认为应引起高度重视,以改善干群关系。(施秀芬)
编辑:史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