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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法院对一虚假诉讼案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01-08 16:15:43

  本网讯    近日,峨山法院审结了一起虚构钢筋买卖事实将民间借贷中的高额借贷利息转化为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第三路桥公司将其中标的易峨高公路第三合同段的部分工程承包给峨山县锦鑫工贸有限公司施工。2010年4月28日,易峨高工程(易门段)建设指挥部发出《关于桥梁、涵洞钢筋使用的有关要求》,规范桥梁、涵洞等工程的钢筋(含表面、带助钢筋)使用,一律只准使用安宁生产的昆钢钢筋,且每批钢筋需施工单位、业主和监理共同现场见证取样送至检测单位检测质量。2011年3月15日,被告李静波出具钢材买卖结算单给原告武建平,载明:甲方李静波向武建平购买钢材款贰佰零叁万元正,已付武建平捌拾叁万,还欠壹佰贰拾万元正。

  庭审中,原告武建平陈述其与被告李静波之间在2010年7、8月-2011年3月发生买卖关系,而被告李静波反驳没有发生过买卖钢筋的事实,结算单是因为之前和武建平借款后产生的罚息转化来的,双方对是否发生过买卖事实存在重大争议,原告自认为凭借一份结算单就能轻易的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并已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案件的承办法官根据办案经验结合买卖合同的特点,紧紧抓住细节,连连询问主张买卖合同的原告武建平有关交付给被告李静波钢筋的产地、型号、数量、单价等具体情况,原告顿时无言以对,均答不清楚买卖细节。买卖价值近200万元的钢筋,却不清楚钢筋的供货产地、型号、数量、单价,且结算单上各种钢筋的结算价款也是整数,以上种种均与客观常理不符,法官严谨的办案方式,一针见血地戳穿了买卖钢筋的谎言。

  审理买卖合同,除了需要审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履行了交付货物及价款的义务等关键点,还需要进一步审查有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时间、地点、期限等细节,以确保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存在,防止不法分子恶意诉讼、虚假诉讼。

  (文/徐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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