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上午,峨山法院对发生在该县的一起失火案到被告人所在的村民小组巡回审理,并以失火罪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当地村组干部、村民及县林业和草原局干部职工、各乡镇(街道)林业站工作人员等近200人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7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到峨山县双江街道登云社区登云组“大地”(地名)自家地里看核桃树,其将所吸的烟头丢在自家核桃地里,因烟头未处理彻底导致引燃地间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扑救至次 日凌晨1时许。2020年5月8日凌晨3时许、16时许两次余火复燃。经鉴定,火烧迹地现场总面积为15.5047公顷(232.57亩),均为林地;火烧迹地范围内优势树种涉及栎树、云南松、桉树;火烧迹地内林木总蓄积1178.4782m?。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宣判后,亦表示服判不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还分别向旁听人员进行了普法宣传,讲解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知识,并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讲解破坏生态环境的危害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号召大家文明用火、规范用火,加强森林防火意识,守护共同的绿色家园。
庭审结束后,该村村民小组组长对记者说:“由于宣传到位,我们组上几十年来都没有发生森林火灾。这次发生失火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社区高度重视,动员各方力量,我们村组干部及时组织党员和村民扑救。今天,县法院到组上开庭审理这个案件,以案说法,取得了平时宣传所不能达到的效果。实在是谢谢法院、法官了!”
当天上午,法院干警还向旁听人员发放了涉纵火、失火的法律规定以及防范电信诈骗的有关宣传材料,受到了旁听人员的欢迎。 (李凯媛/文 谭世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