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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社厅解读工伤认定新规
2014-09-03 09:43:52

  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4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进入实施层面。用人单位为什么不愿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过程中哪些环节会耗时较长?针对大家印象中工伤认定难等问题,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和公民的权利。大家往往容易把“不予受理”和“不能申请”两个概念混淆。“不予受理”通常是因为以下几种情况: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时限;没能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省人社厅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抓好参保扩面工作,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了解,参加了工伤保险后如果发生工伤,通过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制度,可分散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的经济费用,减轻这些单位的事务性负担,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可以得到应有的保障。

  什么是工伤?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不认怎么办?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哪些情况会导致工伤认定耗时较长?

  认定耗时长有3种情况:一是劳动关系不明确。部分劳动者特别是农村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明确,这就要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如对仲裁结论有异议就得到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是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工伤申报为何普遍觉得难?

  大家普遍反映工伤申报难,应该是指那些本身就存在很大争议的工伤案件。客观方面,工伤认定是行政执法行为,需按照法定规定完成相关的程序;主观方面,一是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没有参保的单位)不配合,故意利用法定程序拖延时间,给工伤职工增加维权难度。二是一些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没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维权费时费力。三是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造成日后取证困难。有的在法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错过了法定时限。

  是否享受了医保待遇就不能申请工伤保险?

  医保报销范围、比例均弱于工伤保险,二者不能相互挤占。发生事故时,很多职工都是走医保程序,而非申请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法》中的两个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两项基金不能相互挤占。

  一是缴费主体不同。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

  二是针对的对象不同。医保针对的是病,而且有规定的个人自负比例;工伤保险针对的是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人员,或旧伤复发部位,或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而且按规定实报实销。

  三是享受待遇的条件不同。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都达不到工伤保险规定的范围和比例。但发生事故伤害后,需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是享受待遇的标准不同。医保待遇中,个人需按比例承担相应费用,在治疗期间按病假处理。而工伤保险,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就有9项: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3项: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摘自《春城晚报》)

编辑:李海燕

编辑: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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