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6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在海埂会堂召开云南省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新闻发布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发布云南省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的具体情况,并由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有关同志答记者问。
《社区矫正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社区矫正法》共九章六十三条,包括总则、机构人员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明确了这些内容:
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实现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的最终目的。
各地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当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
明确了电子定位装置使用的条件和时限。
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特长,组织参加公益活动。
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
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开展矫正工作,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和就学等合法权益等。
社区矫正适用于4类罪犯
根据刑法、刑诉法的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4类罪犯。
这4类罪犯,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认定为一般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后,由专门国家机关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帮助其在社区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截至2020年5月底,全国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95万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一直保持在不到0.2%的较低水平。
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云南省从2005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2009年在全省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主管部门从公安机关调整为司法行政机关。
截至2020年5月底,全省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0.8万人,现有在册对象3.3万人,重新犯罪率一直低于全国较低水平,为推动边疆稳定、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制度化推进社区矫正依法规范开展
2013年以来,云南省对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送达、监督、帮教、奖惩等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市县两级推广成立社区矫正奖惩审核和社会调查评估审核委员会,确保刑事裁判、决定的全面正确执行。
专业化推进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
在全省社区矫正队伍中开展岗位大轮训,树立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形象。
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扩大社会力量参与途径。
通过心理咨询师资格培训考试,储备了一支专业化教育人才队伍。
规范化推进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全面落实“一人一档”工作要求,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推进安全隐患排查、社区矫正规范执法等工作,加强督查整改和示范带动,压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稳定责任。
协同化推进社区矫正共治共享
建立了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之间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检查、信息对比等衔接配合制度机制。
智能化提升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效率
在全省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推进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规范设置宣告、刑罚执行、心理矫治、档案管理等功能分区,形成监管教育“一站式”工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