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日前,家住某小区的赵先生发现,自己居住的小区外墙、顶楼、公用电梯等地方都有各种各样的广告。他很纳闷,这些都应该是收费广告,收益到底该归谁所有呢?
【律师观点】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因此,案例中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利用小区公共设施做收费广告,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做了相应的联系、管理等工作,可以得到相应的报酬,但决不能独吞。如该物业管理公司不将该部分收益划归业主,业主可以通过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
本案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关于起诉主体的问题。在一些案件中,有些业主直接作为原告起诉,结果被法院以单个业主不具有主体资格驳回起诉。这是因为依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业委会或业主代表全体业主起诉,应当经过业主代表大会的表决和授权方可起诉。
【律师简介】
赵文良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于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业务专长:刑事案件辩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教育法制,公司治理,建筑工程。其自2001年从业以来,办理了数百件经济、民事、刑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数百万元经济损失。法律咨询热线:13888596431。
编辑: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