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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可否视作购房合同的条款内容?
2013-09-04 17:05:26

  [案情]日前,准备结婚的董先生一直在忙着四处看房,但他在走访多家售楼中心后发现,现在的售楼广告单中都附有一幅据称是实体模型的图片,何处是绿地、何处是花园、具体面积是多大等,图片上均作了详细的说明。董先生有点不明白,如果他购买房产公司的预售商品房,那么这种售楼广告可否视作购房合同的条款内容? 

    [律师观点]本案例涉及到我国《合同法》中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具有具体确定的内容,并且只要接受要约的一方发出承诺,发出要约的人就应受该要约内容的约束。而要约邀请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没有约束力。

    一般来说,售楼广告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模型等,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凸显楼盘优势。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中,开发商在售楼实体模型图片中绿地、花园的位置、面积等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说明,应当视为合同的条款。最后,提请购房者注意的是,在与房产商订立购房合同时,最好将该售楼广告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附在合同中,以避免将来合同履行时房地产公司抵赖。
    
    【律师风采】
    赵文良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于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业务专长:刑事案件辩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教育法制,公司治理,建筑工程。其自2001年起从业以来,办理了数百件经济、民事、刑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数百万元经济损失。法律咨询热线:13888596431。

编辑:李海燕

编辑: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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