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新闻网讯(记者 黄思敏)
[案情]男子小张与女子小王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后双方同居。同居期间,小张出资以小王的名义购置房产,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因房产系小张出资,小张要求小王返还房屋或返还自己支付的购房款,可是小王不同意。请问,小张是否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属于自己的财产?
[律师观点]小张有权要求女方返还财产。本案的房屋虽在二人同居期间购买,并登记在小王名下,但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同居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能仅凭存在同居这一事实确认同居期间一方购买的财产为共有。本案中小张之所以出资购买该房产,是出于与小王结婚,用于今后共同居住为目的,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小张有权让女方返还该房屋或返还其支付的购房款。
【律师简介】
赵文良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于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业务专长:刑事案件辩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教育法制,公司治理,建筑工程。其自2001年从业以来,办理了数百件经济、民事、刑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数百万元经济损失。法律咨询热线:13888596431。
编辑: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