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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仍可享受集体分红待遇
2008-04-22 16:03:00

    2008年4月16日,玉溪市法律援助中心、红塔区高仓镇信访办、司法所、派出所、高仓村调解委员会联合调处了一起民间经济纠纷,离婚妇女徐某拿到了自己应得的分红款6500元,弱者权益得到了维护。

    2008年4月14日,红塔区高仓镇离婚妇女徐某到高仓镇司法所反映,其应得的分红款6500元,在村民小组组织分红时,因前夫的母亲从中阻扰,村民小组扣留了此款,拒绝将此款发放给她本人,要求司法所为其进行调解处理。高仓司法所受理该纠纷后,及时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徐某于2003年与高仓镇村民李某结婚,婚后户口转入了高仓村委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06年12月与丈夫李某离婚。2007年12月,村民小组土地征用款进行分红,徐某户头应得分红款为6500元,李某的母亲提出,分给徐某的分红款的一半应分给李某,而徐某却坚持该分红款应全部归自己所有,双方起争议,小组村民代表商议后,将此款作为有争议的款项暂时扣留。

    在充分了解纠纷的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与信访、派出所、高仓村调解主任商议后,邀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参与前往高仓村委会进行调处,通过政策及法律的宣传,村民代表一致表决同意将徐某的分红款6500元支付给徐某,徐某当日便拿到了分红款。经回访,李某的母亲未再提出异议,纠纷得于圆满解决。

来源:玉溪市委政法委

编辑:矣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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