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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为农民工维权
2008-04-17 09:02:00

    近日,玉溪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多方努力,成功为一农民工刘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进行调解,使之应获得的赔偿11.5万元全部得到赔付,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2006年7月17日,峨山县人龙某驾驶车辆由峨山县城驶往易门方向行至鱼峨线K143+700M处时,刘某从到站客车上下车后横过道路,龙某的车辆制动不及,车头右前角与刘某相撞后,前轮辗压刘某右足,造成刘某重伤。事后,刘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经检查,伤情为右足毁损伤、右手掌骨底部骨折、左耻骨上支骨折、左鼻骨骨折、脑外伤并颅内出血等多处骨折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因伤情严重,刘某于2006年7月18日施行了右小腿截肢术,于2006年8月16日出院(住院期间,龙某向刘某支付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刘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此事故经交警作出认定,由刘某和龙某各负同等责任。刘某出院后曾向交警队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调解,均因龙某未到场而调解未成。

    刘某系楚雄市南华县偏僻农村村民,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属家中主要劳力,有年迈的父母和两岁的儿子需抚养,到峨山系外出务工。出院后,刘某因在该事故中右小腿被作截肢处理,并因此欠下了巨额债务,而赔偿问题又未得到解决,致使夫妻关系紧张,出院后不久,刘某因身心疲惫而产生了轻生的念头,幸得家人尽早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而幸免于难。

    2007年6月,刘某家人来到玉溪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给予法律援助,帮其向龙某追索各项赔偿费用。经中心进行审核,依法给予刘某援助,并指派援助律师办理该案,援助律师对该案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经核实,龙某之车辆还参保了玉溪某保险公司,在取得相关证据之后,援助律师代理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律师努力,双方在庭内外进行了多方和解,并于2007年8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2008年1月25日,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了各项赔偿金100000元,该案得予圆满解决。

    当刘某收到此赔偿款时,感激的对援助律师说:“谢谢你们了,不是你们,这笔钱也不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才能拿到,没有这笔钱,我的日子真的是无法过了”(王春利)

来源:玉溪市法律援助中心

编辑: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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