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全市正常的公证服务秩序,保障公证处之间在同一执业区域内开展公平、有序的执业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以下公约:
1、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和行业公约,共同维护正常的公证执业秩序和公证行业整体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证程序,热情服务,认真负责地办理公证业务,确保公证质量。
3、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用,不私设收费项目,不擅自抬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以故意压低收费或以许诺本公证处收费低于其他公证处等不正当方式相互招揽业务。
4、严格执行执业区域的管理规定。对同一执业区域内的公证事项,按照“谁先受理谁办理”的原则执行,不得互相推诿;遇有争议,提请市司法局指定办理。
5、严格执行公证管理规定,不乱设办证点。
6、维护行业信誉,保证不采用任何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的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7、加强沟通,及时交流业务信息,协调公证业务,确保全市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8、全市公证机构之间应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9、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10、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云南省公证协会玉溪市办事处负责监督公约的执行。
11、本公约由云南省公证协会玉溪市办事处负责解释。
12、本公约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来源:玉溪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周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