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赌资 蓄意诈骗被判刑

2008-7-14 8:45:00

    近日,新平法院依法判处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两名为筹集赌资,伪造证件实施合同诈骗的被告人丁崎桀、高文祥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审理查明,被告人丁崎桀、高文祥因参与赌博,输光了身上所带的钱,两人为将钱赢回,共谋以租车作抵押的方式进行诈骗,再用诈骗所得财物进行赌博,并由被告人高文祥以“李文强”之名托他人伪造了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2007年12月21日和2007年12月27日,被告人丁崎桀、高文祥先后到新平县穆斯林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漠沙租车行、戛洒租车行,利用伪造名为“李文强”的驾驶证,以租车用为名,与该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骗走一辆车牌号为云FA7518的东风牌面包车和一辆车牌号为云FA6569的吉利牌小轿车。后两被告人以两辆车作抵押,向刘某某借款10000元、杨某借款20000元用于赌博。经鉴定,被骗的两辆车价值人民币101745.05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文祥于2008年2月15日主动到戛洒派出所投案自首。

    新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崎桀、高文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件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高文祥犯罪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崎桀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丁崎桀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高文祥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新平县法院)

来源: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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