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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通海法院审结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赔偿、补偿纠纷案。因义务帮工的原告解云寿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判决其承担60%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6日早上,解翠兰及两儿子在田里借用其弟解保伟的耕田机耕田,解云寿出来转田,见解翠兰及两儿子正在用耕田机耕田,便帮解翠兰家用耕田机耕田。因解云寿操作不当,不慎被耕田机卷进双脚,致其四级残疾。解云寿支出医疗费18606.20元、急救车费210元,医院建议其后期安装019131型骨骼式小腿假肢。
法院审理认为,解云寿义务为解翠兰、谭兆双家耕田,双方已形成了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解云寿系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耕田具有危险性,又疏于注意,且违规操作,造成伤害事故,其遭受了人身损害,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损害责任60%。被帮工人解翠兰、谭兆双在帮工活动中也存在选任不当、疏于指导等过错,应承担相应30%的赔偿责任。解保伟系耕田机的车主,对其所有财产疏于管理,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海县法院)
来源: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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