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中院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成效突出

2008-10-15 15:07:00

    玉溪市中院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真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今年1月至9月,中院共受理并审结一、二审行政案件17件(一审2件,二审15件),其中,经法院积极协调,当事人达成和解,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诉5件(一审1件,二审4件),协调撤诉率达29.41%,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均较为满意,社会和法律效果较好。在具体的工作中,中院着重从三个方面加强了案件的协调处理:

    一是对争议时间长,矛盾突出,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注意加强多方的协调,使对立逐渐化解,促进纠纷和解解决。如原告田润丰诉易门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纠纷一案,田润丰因政府土管部门收取了其土地出让金后一直未向其供地发生争议,自2003年起田润丰长期向相关部门和各级领导机关反映和申诉,影响比较大,相关部门和领导机关也一直比较关注,但问题始终未得到实际的解决。中院一审受理该案后,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双方,经过多方的协调,耐心细致的工作,积极争取到了县委县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做通了原告的思想工作,和解协议签署后,政府通过法院及时向原告方转交了56万元的一次性补偿款支票,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二是对在政府正确指导行为下,相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的个案,注意既要保证个案处理的公正性,又要注意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如郭长征诉江川县农业局畜牧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上诉一案,中院在审理中,重点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使相对人理解了政府加强仔猪生产统一、规范和牌建设对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行政机关也对实施此政策给相对人带来的实际困难予以充分重视,及时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郭长征自愿撤回了上诉。

    三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但相对人一直不服的案件,中院在审理中,强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识,认真分析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对有可能进行协调的案件,不简单的一判了之,按照不同情况,尽力进行协调,力争案结事了。一种情况是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但相对人因认识上的原因不服的案件,如何继贵诉易门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上诉一案,处罚正确,处罚金额也小,但因相关工作未做充分,相对人情绪较为激烈,官司打到第二审。中院根据该案的情况,耐心细致地做相对人思想工作,缓和了相对人的对立情绪,相对人主动申请撤诉。另一种情况是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合理性有意见而不服的案件,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行政机关在最终的执行阶段有一定自由裁量余地的,在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原则的前提下,动员双方都做一定的让步,最终相对人撤诉,而行政机关则承诺在执行阶段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实际困难,予以一定的减、缓、免等,从而最大限度的消除了相对人的对立情绪,尽可能地做到案结事了。

 

来源: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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