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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两级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现将我市两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公告如下:
一、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民商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二)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三)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执行。
二、玉溪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二)婚姻家庭、继承、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及双方当事人均在当地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三、玉溪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超过本级法院级别管辖规定的案件在符合地域管辖的前提下,受理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一经发现,可由上级法院提级审理。
特此公告。
来源: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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