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2008-8-22 16:18:00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首问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意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的服务水平,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首问责任人是指:到玉溪中院参加诉讼、咨询、办事等活动的当事人或其他来访群众最先接触到的玉溪中院的工作人员。
    三、首问责任人对最先接触的当事人或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必须耐心解答、办理或帮助联系、引导。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当事人或来访群众时要做到热心、细心、耐心、有问必答,不允许借故推诿、敷衍应付。
    五、首问责任人对涉及自己工作职责的事项,要做到按规定程序办理。一次可以办妥的,绝不让当事人或来访群众跑第二次。对因手续不完备等原因暂时不能办理的,要向当事人或来访群众说明原因和注意事项;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事项,要耐心做好解释和说服疏导工作。
    六、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联系相关部门派人接待或引导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七、首问责任人对年老体弱、残疾、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或来访群众,必须搀扶、护送到接待室或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派人到场就地接待和办理有关事项。
    八、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未认真落实本办法,被检查发现、媒体曝光、当事人或来访群众反映投诉,经院问责领导小组调查属实的,所在部门不能被评为先进集体,个人不能评优,公务员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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