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4月10日,该院对吴桂芳、黄兴等七人所涉“百花草堂”制售假药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部分,对一审判决没收的与案件无关的部分财产予以退还。
经法院审理查明,吴桂芳、黄兴等七人长期以来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在玉溪市红塔区百花草堂诊所非法大量生产、销售骨增风湿灵等药品,通过零售和邮寄的方式销往全国多个省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这些药品均按假药论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桂芳、黄兴等七人长期以来,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的前提下,私自大量生产、销售假药,危害人体健康,违反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七人的销售金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黄兴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袁林生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及敲诈勒索罪。一审结合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吴桂芳、牟玉红、黄海俊、李应萍十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0万元至210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周吉梅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71万元;对黄兴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200万元;对袁林生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80万元。同时,判决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账户118个、房产81处,冻结现金,查封、扣押在案财产。
玉溪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吴桂芳、黄兴等七人的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及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财产部分处理存在错误,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决退还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记者 李梅 通讯员 张红胜 马艳归 倪海燕)
编辑: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