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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贿滥用职权 李东林获刑三年
2015-11-18 15:50:47

  近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公开进行宣判,被告人李东林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东林利用担任江川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江川县前卫镇党委书记冯超送给的现金人民币9万元,并为冯超在工作调整过程中提供帮助;2012年3月,时任江川县委常委、江川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九龙晟景项目(金色抚仙湖九龙国际会议中心)指挥部指挥长的被告人李东林,在明知江川林大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川林大福公司)九龙晟景项目非法占用林地100多亩进行房地产开发,已涉嫌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滥用职权,违法作出对江川林大福公司犯罪行为只作行政处罚而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江川县各政府部门配合江川林大福公司补办林地使用手续的决定,致使江川林大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不被刑事追究、江川林大福公司非法占用的129.5865亩林地使用申请于2012年7月获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期间,江川林大福公司一直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至2013年6月。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东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9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东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破坏行政机关正常管理秩序和正常司法程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被告人李东林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受贿罪减轻处罚,对其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东林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东林表示服判不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记者  李梅  通讯员  马武)

编辑: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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