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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区法院集中宣判两个恶势力组织和一个黑社会集团犯罪
2020-08-05 10:04:53

为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红塔区法院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之年战争,区法院在7月31日分别前往元江看守所、峨山看守所等7个看守所对1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和2个恶势力犯罪团伙的5个案件、73人进行集中宣判,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六个月不等或拘役,再度掀起扫黑除恶、打网破伞的强大攻势。

以尹春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基本案情:2012年9月以前被告人尹春云利用起雄厚的经济实力,在澄江市纠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逞强斗殴,形成一定恶名,2012年9月后,被告人尹春云先后注册设立了某寄售行和某慢摇吧,先后招募、雇佣被告人糕鉴锋等45名被告人为寻求庇护尊尹春云为“大哥”,接受尹春云的领导和管理,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尹春云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糕鉴锋、毕界磊等被告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东、赵锋等被告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尹春云利用“慢摇吧”和寄售行获取的经济利益为组织活动提供资金来源。该组织为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共造成1人重伤、4人轻伤、多人受伤的危害后果,并通过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杨礼平、许游春为该团伙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称霸一方。在澄江市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形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春云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动物制品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入侵住宅罪、包庇罪、偷越国(边)境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私藏弹药罪等,应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尹春云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或拘役,并处罚金。

以刘勇宏为首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基本案情:该组织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刘勇宏纠集徐庆、邱琮凯等人在一起,在玉溪市红塔区等一定区域以高利贷为目的,有组织的多次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暴力讨债,先后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院审理查明:以被告人刘勇宏为首的多名被告人等人行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应数罪并罚,判处刘勇宏等人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以陈继伟为首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基本案情:该组织2014年至2017年1月以来,被告人陈继伟、张红荣、粟正荣、李永明先后出资合伙在玉溪市红塔区等一定地区进行非法高利放贷,并在2014年底至2016年间,先后聘用被告人席波、师万崇等人进行软暴力及暴力讨债,形成以非法高利贷、软暴力及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内容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陈继伟等为收回合伙或个人放贷资金,直接或间接组织、策划、指挥或默许席某等人以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的暴力手段及跟踪贴靠、滋扰等软暴力手段讨要非法债务,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在红塔区当地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全秩序和经济秩序。

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继伟、张红荣、粟正荣、李永明等人的行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高利贷转贷罪等,应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至一年零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020年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为期目标的决胜之年,区法院此次集中宣判,积极回应了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的高度关注,体现了区法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的信心和决心,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继续强化“打财断血、打网破伞”,继续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团伙犯罪,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收官之年攻坚战,坚决维护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全力以赴打赢收官之战!

编辑: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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