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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受伤致残 法律援助获赔

2012-09-14 16:58:45

   玉溪新闻网讯(王家明  徐伟)近日,新平县漠沙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成功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援者李某获得赔偿145000元。

   今年年初,四川籍建筑负责人龙某承包了漠沙镇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其中部份建设工程转包给杨某,杨某又聘请李某为工人。4月20日下午,李某在工地因操作压瓦机器失误,左手五个手指被机器全部切掉。当天急送玉溪市医院抢救,住院一个多月后出院,花去医药费20000元。近日李某到漠沙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帮助解决赔偿问题。经过审查,李某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法律援助工作站组织李某、龙某、杨某在司法所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三方围绕着责任划分大小争执不休。调解人员明确指出,龙某、杨某与李某之间是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两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结合李某残疾后生产生活中要面临的困难,调解人员通过法、理、情的说教和引导,龙某和杨某接受了调解人员提出的调解意见,即龙某承担65%的责任,杨某承担35%的责任。

   在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努力下,最终促成三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李某的受伤后果由龙某、杨某承担全部责任,住院医药费20000元由龙某全额承担;李某自愿不再申请做伤残等级鉴定,伤残补助、后期治疗、生活补助等费用为125000元,由龙某承担75000元,杨某承担50000元。

编辑: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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