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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车蟊贼各自获刑 收赃四人难逃其责

2013-04-16 23:21:52

  玉溪新闻网讯(记者 李梅 通讯员 高雁)近日,红塔区法院一审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机动车团伙犯罪案件,4名被告人因多次盗窃机动车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0年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1万元不等;4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而予以收购也被判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顺泽、王南永、王加贵、田桂荣4人,有时2人一起,有时3人一起,有时4人一起,在红塔区、易门、江川等地伙同作案,盗窃皮卡车4辆、普通货车1辆、小轿车1辆。经鉴定,这些被盗车辆总价值380825元。被盗机动车先后被卖给杨天亮、吴跃兴、丁福学、丁福龙。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顺泽、王南永、王加贵、田桂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天亮、吴跃兴、丁福学、丁福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红塔区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王顺泽、王南永、王加贵、田桂荣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0年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1万元不等。被告人杨天亮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吴跃兴、丁福学、丁福龙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6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不等;随案移送作案用微型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编辑: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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