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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自制枪支受处罚

2009-04-16 10:33:00
    近日,一男子因涉嫌非法携带自制枪支被元江县公安局青龙厂派出所给予治安处罚。

    3月23日18时50分,市公安局流动警务站工作人员将一名涉嫌非法携带自制枪支的男子扭送到青龙厂派出所。据流动警务站工作人员介绍,该男子是他们公开查缉过程中,在检查一辆吉利牌小型车辆时发现车主携带自制枪支,于是将该男子送到青龙厂派出所进行处理。

    经派出所民警询问得知:该男子姓张,40岁,系楚雄市三街镇人,长期在普洱市境内帮别人伐木,这次北上,是由于家人生病打算送点钱回去救急,没想到由于自己的无知,竟然在半道上进了派出所。据张某称,他在普洱市境内某乡帮别人伐木,周围的同事、朋友都有这样的自制枪支,平时就是偶尔拿来射鸟,所以自己也买了一支,只为图个好玩,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

    派出所民警耐心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枪支管理的相关条款告知张某,告诉他其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张某才认识到携带自制枪支是属于非法行为。目前,青龙厂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作出相应的治安处罚并收缴了枪支,张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无异议。(杨三保)

来源:玉溪新闻网

编辑: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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