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贩烟被判刑

2008-8-5 10:02:00
    为牟取利润,一伙人违反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管理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做起了烟草买卖的生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近日,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

    烟农段伟到烟站交烟,他栽种的烟有一些达不到烟站的收购标准,只好挑回家。没想到刚走出烟站大门,竟有人主动要购买他的烟叶。段伟纳闷,这些烟叶烟站都不要,买烟人打算卖给谁啊?“这里不收,并不代表其他地方没人要啊!”看出段伟心思后,买烟人顺口说了这么一句话。此后,段伟就把交不掉的烟低价卖给这些人。时间一长,这些人卖烟的途径他也略知一二了,他们的收入挺诱人,段伟便萌发了贩卖烟的念头。

外地购烟

    2007年10月15日,段伟约上有贩烟经验的叶耿、李达、王芬到南华县买烟。出发前,叶耿临时有事便安排李达驾车送段伟、王芬到南华县。考虑到南华县一街乡栽烤烟的人比较多,三人便直接来到一街乡收购烟叶。当日,段伟等三人找到一街乡村民罗凯,承诺给罗凯0.5元/公斤的介绍费要其帮助买烟。

    罗凯是一街乡地地道道的老村民,哪家存有烟叶他都了如指掌。16日下午,在罗凯的帮助下,段伟等三人以5.8元/公斤的价格向南华县红土坡镇人双芸购得初烤烟叶8560公斤。购得烟叶后,段伟电话与叶耿取得联系,要叶耿立即汇款6万元到自己账户上作为购烟款。

    17日上午,为顺利将烟叶运回玉溪,段伟以给驾驶员双芸3000元的运输费为诱,希望双芸将烟叶运回玉溪。看着诱人的运输费,双芸想都没想就答应了。运输人找到了,车子却没有着落。就在大家为找车发愁的时候,罗凯主动提出以3000元的价钱帮忙找车,段伟欣然同意了,罗凯联系的车是其侄子罗云驾驶的营运车。

烟叶被查

    一切准备就绪后,当晚11点30分,段伟将存有6万元现金的信用社银行卡抵押给双芸,由双芸和罗云在红土坡将8560公斤初烤烟叶分装两车沿南景公路返回玉溪。次日3点30分运至楚大高速公路沙桥收费站时被南华县公安民警查获。令人遗憾的是,当烟叶被烟草专卖局和公安局联合执法查获后,无知的段伟还以为收购烟叶只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甚至还以为政府会征收被收缴的烟叶,给他一定的经济补偿。

    后经价格认定中心确认,两车烟叶价值人民币172700元。

合伙贩烟人员均被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段伟等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管理规定,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社会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段伟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王芬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双芸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罗凯、李达、叶耿、罗云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本文采自真实案例,文中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案

云南李世敏律师事务所  徐栩  律师

    当今社会,知道有一部法律叫《烟草专卖法》的人很多,但清楚地知道违反《烟草专卖法》是什么后果的人并不多。例如本案的被告人段伟本身就是烟农出身,其在出卖自家种植的烟叶时肯定是明白的:烟叶只能卖给各地烟草公司专门设立的烟叶收购站,不能卖给私人。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其最终还是走上了私自收购烟叶的道路,并触犯了刑律。遗憾的是直到烟叶被烟草专卖局和公安局联合执法查获后,他还以为收购烟叶只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甚至还以为政府会征收被收缴的烟叶,给他一定的经济补偿。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段伟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烟草专卖法》本身并未对私收烟叶构成何种犯罪作出直接的规定,造成部分群众对此缺乏一个清楚的认识。

    目前我省规定私自买卖烟叶构成何种犯罪及立案标准的法规是自2006年2月1日实施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涉烟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第五条规定了在不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买卖运输烟草专卖品(其中也包括烟叶)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就可以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在目前公民法律意识普遍还不高的情况下,大多数普通百姓对这一规定并不了解,多年来一部分人在农村私收烟叶也是常有的现象,给群众造成一种“收烟不犯大法,只不过会被没收罚款”的错误认识。这有待于政府在普法宣传上加大力度,防患于未然,避免不明真相的群众由于不懂法而走上犯罪道路。

    1991年就开始实施的《烟草专卖法》是一部具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文件。律师呼吁有关部门对现行的烟草专卖制度作出一定的调整补充,逐步放开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同时加大政府在质量安全、税收方面的监管力度。既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又促进烟草市场更好发展和国家税收的稳步增长。(记者  黄思敏)

来源:玉溪新闻网

编辑: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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