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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少女群殴“情敌”5被告人分获徒刑

2012-12-20 10:15:32

  借口男朋友与他人相好,6名少女群殴4名少女,结果导致1人死亡、2人轻伤、1人轻微伤。12月17日,元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5被告人白某某、孙某某、石某某、李某、黄某某九年至五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9日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孙某某、石某某、李某、黄某某与傅某某(女,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以白某某的男朋友“被抢”为由,将普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李某堵截在元江县城香江路八钱宾馆对面的路上,质问并对其进行殴打。随后,又用摩托车将普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李某强行带到元江县南门桥桥头处,以搜身的方式抢走周某某20元人民币及一部价值人民币377元的手机,抢走李某33.5元人民币及一部价值人民币288元的手机,抢走李某某11元人民币。之后,5被告人及傅某某又将4人带到元江县南门桥原醉仙楼旁的一土路上,用路上的石头进行打砸,致李某颅脑损伤死亡,普某某、李某某受轻伤,周某某受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5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2人轻伤、1人轻微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5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合法财产所有权和身体权,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5被告人在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法院依法对5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减轻处罚。在共同的故意伤害中,被告人白某某、孙某某、石某某、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在共同的抢劫犯罪中,5被告人作用相当。5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庭后与被害人李某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一人犯数罪,法院依法对其数罪并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5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均表示服判。(记者  李梅  通讯员  朱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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