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公安 >> 新闻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4被告人分别获刑

2013-01-23 10:00:24

  近日,红塔区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瞿绍伟、普金富、王堂福、瓦自方非法拘禁罪一案。主犯瞿绍伟、普金富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从犯王堂福、瓦自方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瞿绍伟因怀疑普建华、王安富等人到其开设在红塔区一居民小区的赌场内作弊赢钱,为讨回被赢走的钱,2012年7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瞿绍伟、普金富、王堂福、瓦自方等人来到红塔区一宾馆内,将普建华的头部打伤后,又将其和王安富带至红塔集团网球场、原北城水泥厂等处,向普建华索要作弊赢走的钱,并要求普建华将其余同伙叫来。最后,将二人非法拘禁在曾作为赌场的某居民小区单元房内。  

  2012年7月14日中午,普金富及“老杨”(在逃)将王安富带至红塔区珊瑚路一酒店房间内看管。在“老杨”离开后的当天19时许,王安富乘机从酒店房间内逃脱。几分钟后,王安富被人发现摔伤并躺在龙马快捷酒店侧面一商铺门口,但其拒绝群众和民警帮助自行离开。2012年7月15日6时30分许,王安富又被人发现躺在昆玉高速公路边,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7月18日6时21分死亡。经鉴定,王安富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普建华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瞿绍伟、普金富、王堂福、瓦自方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瞿绍伟、普金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堂福、瓦自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李梅  通讯员  高雁)

【打印】【关闭
主办:中共玉溪市委政法委员会
制作单位:玉溪网 滇ICP备1000047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