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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记者 李梅 通讯员 马晓媛)近日,华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强迫、容留卖淫案,四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三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至60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石贵、钱米琼夫妻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华宁县宁州街道环城南路租房开设“红怡发廊”,容留任某、蒋某、张某、瞿某、宋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2012年7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蒋富琴、蒋泽南将王某诱骗至华宁县后,在被告人石贵、钱米琼夫妻开设的“红怡发廊”内强迫其卖淫。2012年9月4日,王某逃跑被追回后,被告人蒋富琴、蒋泽南将王某殴打致伤后胁迫其继续卖淫,经鉴定王某伤情达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富琴、蒋泽南使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石贵、钱米琼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卖淫,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钱米琼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被告人蒋富琴犯强迫卖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蒋泽南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石贵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钱米琼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编辑:沈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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