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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记者 李梅 通讯员 郭晓玫)挖坟掘墓向来被认为是有损阴德的事情,但偏有这么一些胆大包天的人,专门在三更半夜下到阴森恐怖的地下古墓中去,从逝者手里夺宝。2012年,易门县也出现了这样的墓葬大盗,他们出没于铜厂、六街等地,盗掘了多座墓葬,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易门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这起易门县内首例盗窃墓葬、盗掘古墓葬刑事案件,两盗贼分别被判处四年和四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四处疯狂盗墓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7月间,被告人张红金、封建华来到易门县铜厂乡股水村老红山,三次盗掘杨某某家等18座祖坟,共盗得若干银戒指、手镯,并分三次到禄丰以共计2000余元价格销赃,赃款被二人挥霍。2012年6月25日,经易门县人民政府登记并公布,被盗铜厂乡股水杨家大坟为不可移动文物。 此外,二被告人还于2012年4月初至8月期间,盗窃了位于铜厂乡罗母箐王家坟山、六街街道白邑村委会马起库村大平地坟、六街街道白邑村委会马起库村老坟、铜厂乡股水村老赵山李家坟共计15座,共盗得若干银戒指、手镯,销赃后所得赃款已被二被告人挥霍。 被盗墓中有古墓葬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多次盗掘古墓葬,建议判处二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被告人辩称杨家大坟不属于古墓葬。 对于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案件承办人认真查阅了大量有关文物管理的行政法规。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易门县政府于2012年6月25日公告股水村杨家大坟为不可移动文物。此公告一经公布,就应推定二被告人客观上应当知道杨家大坟为不可移动文物,公诉机关也举证证明了二被告人盗掘杨家大坟的具体时间。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多次盗掘”与盗掘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法定刑均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两个情节在罪刑上应当是相当的。本案中杨家大坟不是全国、省级或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合议庭经过合议后认为,二被告人盗掘杨家大坟的行为可以不认定为多次盗掘。 两人获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张红金、封建华侵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古墓葬的所有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古墓葬;另外,被告人张红金、封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和盗窃罪。对二被告人数罪并罚,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四年、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00元。 对此,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二被告人目前已经交由监狱执行刑罚。 编辑:沈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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