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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正施行

2017-02-20 10:39:12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6年12月15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已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正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要求,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条例》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也对流动人口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对于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实现常住人口公共服务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此次《条例》修正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内容:一是申领《云南省居住证》由义务变为权利,即: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个人意愿选择是否申领《云南省居住证》。二是申领《云南省居住证》条件发生变化,即:流动人口需居住满半年,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可自愿申领《云南省居住证》。三是取消《云南省居住证》有效期,即:《云南省居住证》不再设有效期,持证人每年对证件进行一次签注即可继续使用。四是增加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即:可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个人因私出入境证件。

此外,本次修正还免去了持证人补领《云南省居住证》所需缴纳的工本费。

玉溪市公安局提醒:申领条件及证明材料、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便利及领证方式请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咨询。   (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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