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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玉溪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玉溪市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严厉打击十类违法犯罪活动。
一、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三、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七、散布谣言、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手套、防护服、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八、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九、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走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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