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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生事端人打架 人民调解化纠纷

2012-04-20 17:19:00

  玉溪新闻网讯  近日,新平县戛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了一起邻里纠纷,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戛洒镇平田村委会的谷某与罗某两家是邻居,多年来邻里关系不是很融洽。2011年9月,两家人因一只鸡再生事端,双方大打出手,致使罗某精神疾病复发,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7434元。罗某出院后,其夫杨某多次到村调委会反映,要求谷某赔偿医疗费,村调委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

   2012年3月14日,罗某到司法所就赔偿事宜申请调解,镇调委会及时受理并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调解。通过调查得知:罗某家的鸡经常到谷某家院子里吃谷某家的鸡食,事发当日,罗某家的鸡又跑到谷某家院子里,谷某用棍子撵鸡被罗某看到,罗某误认为谷某偷鸡,故双方发生争吵。谷某为证明自己没有偷鸡,提出要按当地封建习俗拿香来诅咒(谁说假话谁遭殃),双方在抢香过程中发生撕扯。没过多久罗某就发病了,后到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调解过程中,罗某家属认为罗某发病是因为在抢香过程中和谷某发生撕扯所致,要求谷某承担所有的医疗费。而谷某认为自己无过错,不愿承担罗某的医疗费。为了化解该纠纷,镇调委会工作人员一是重点从情理方面对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展开疏导劝说,尽量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二是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指出谷某在知道罗某有过精神分裂症病史的情况下与罗某发生吵打是导致罗某发病的间接诱因,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过近4个小时耐心细致的劝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是谷某于当日一次性补偿给罗某医疗费1836元;二是罗某治疗所产生的医药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等相关费用由罗某家人按国家规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制度报销,未能报销部分由罗某家人自行承担。(新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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