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江川县县城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根据《江川县2014年度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江政办发〔2014〕40号)文件要求,结合江川县县城建设发展管理实际,整治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决定在县城区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兴江路、抚仙路、宝凤路、宁海路、明珠路等街道以内区域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
二、对机动车辆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处罚款五十元。
三、本通告自2014年5月30日执行。
江川县公安局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