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长安网
您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关于对江川县城内部分路段停车泊位实施收费的通告
2014-06-19 10:28:36

    为加强县城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进一步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改善市民停车及出行环境,引导机动车文明停放,保障城区道路交通畅通有序;根据《江川县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试行)》和江发改〔2013〕161号《关于印发〈江川县城市道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决定对县城区部分路段停车泊位实施服务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自2014年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二、实施范围:明珠路→星云路→宁海路→抚仙路→仁和街→振兴街→宝风路→湖滨路→兴江路范围内的停车泊位。

  三、收费时段:8:00—22:00。

  四、收费标准:实行按路段分类计时收费,停放20分钟内(含20分钟)不收取费用,超过20分钟按计时收费标准计收,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

  一类路段停车泊位:明珠路→星云路→宁海路→抚仙路→仁和街→振兴街范围内的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小型客车、小型货车,1小时内2元,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中型客车、中型货车1小时内4元,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

  二类路段停车泊位:宝风路→湖滨路→兴江路范围内的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小型客车、小型货车,2小时内2元,2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0.50元;中型客车、中型货车2小时内4元,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0.50元。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免费停放。

  五、对擅自占用停车泊位、违章设置泊位和不按规定停放的违法行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收费时段内已交纳停车费且停放在停车泊位的车辆,若发生车辆被盗、砸撞等事故,收费人员配合追偿。

  六、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举报

  1、收取停车泊位费时不出具财税部门票据和不按通告标准收费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停车费并可举报;举报经核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2、未尽事项由江川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解释。

  3、举报监督电话0877—8034543

  邮箱:jccgzfj@163.com

  江川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4年6月17日

编辑:李艾丽
关闭
主办:中共玉溪市委政法委员会
运维:玉溪网新媒体发展有限公司
滇ICP备10004706号-1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186号